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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當前的位置 >> 首頁 >> 新聞中心專家稱釣魚執法不僅手段不當更是違法行為
瀏覽次數: 日期:2014/9/12 16:19:20 作者:上海飛進物流有限公司
近期,廣西再次出現“釣魚執法”,使孕婦成為受害者。該起事件的發生,又一次引發了人們對“釣魚執法”的高度關注。“釣魚執法”,褻瀆法律,害人害己,屬執法違法,應當堅決制止。上海飛進物流有限公司
首先,“釣魚執法”在英美法系中與正當防衛一樣,均是當事人的免責事由。在大陸法系國家,“釣魚執法”受到了嚴格限制。當事人在本沒有違法犯罪故意的情況下,受到執法人員的引誘,因此做出相應的違法犯罪行為,從法律原理上講,當事人的此種行為不應當受到法律的處罰。
其次,“釣魚執法”在我國一度大肆泛濫,上海便曾是“釣魚執法”的重災區,被執法者抵抗情緒日益加重,導致悲劇的屢屢發生。在浦東新區終結孫中界“釣魚”式執法案并向公眾公開道歉,閔行區政府因張暉事件執法取證不當,依法撤銷原處罰決定后,上海相繼出臺了《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上海市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范》,明文禁止“釣魚執法”,切斷“釣魚執法”的源頭,健全行政執法程序,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散貨大件運輸車隊
再次,由于我國個別執法部門和部分執法人員抵御不了經濟利益的驅使,為了追求個人業績、部門創收、獎金福利,致使“釣魚執法”屢禁不止。此次在廣西發生的“釣魚執法”事件以新的模式卷土重來,其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多處違反了我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而“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才構成“情節嚴重”,因此對于廣西“釣魚執法”中該名受害者,其在執法人員引誘下做出合計15000元的交易,尚未達到應當追究非法經營罪刑事責任的標準,而對于該名受害者之前的其他信用卡套現行為,是否能夠構成嚴重情節,是否必須承擔刑事責任,則應當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才能予以認定。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觸犯非法經營罪,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如果該名受害者確實應當為其非法經營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則對其處以罰金的數額也應當依據其犯罪情節和違法所得數額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并在執行后全部上繳國庫,而非由偵查機關的“警察”確定罰金數額,并且毫無依據地隨意變動。罰款是行政處罰方式的一種,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方可給予行政處罰,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對于該名受害者被執法人員構陷后作出的違法行為,其違法事實不清,取證方式不當,依法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對于其之前所進行的信用卡套現行為,行政機關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在查清事實后,認定應當作出行政處罰的,應當向其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收繳罰款的,還應當向其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絕不可以僅口頭告知被執法者取錢交罰款,未出具任何收據便自行收下近2萬元的罰款,不僅如此,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行政機關當場收繳罰款時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被執法者有權拒絕繳納罰款。因此,該起“釣魚執法”的執法過程違反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等行政法的基本原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于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及執行等有關規定,違反了我國法律法規確定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影響了法律的公平公正,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破壞了善良誠信的社會風氣。
最后,“釣魚執法”不僅觸及了人們的道德底線,而且公然挑戰了法律的權威。 “釣魚執法”有法不依、違法行政,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欲,濫用人民和法律賦予的執法權,誘使人們做出違法犯罪的行為,動搖了人們的法治觀念、褻瀆了法律的公正、敗壞了公序良俗、辜負了人民對執法者的信任。執法為民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本質特征,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政法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人民不僅需要事實正義,同樣也需要程序正義,應當加強規范執法行為的立法工作,嚴肅處理頂風作案的“釣魚執法”現象,對違法行政的有關人員追究法律責任,在執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為本、執法為民,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釣魚執法”才能夠徹底退出歷史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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